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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做心理辅导为名诱骗低情商学生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2023-07-19 09:30:00 条浏览

这还用问吗?如果学生未成年。无论自愿与否应该都算!




男子以做心理辅导为名,欺骗引诱低情商女学生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就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认定强奸罪,最主要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也就是妇女本意并不同意。其次就是强奸的手段。强奸的手段一是暴力手段,也就是不顾妇女的反抗,直接采取暴力,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二是胁迫,比如利用恫吓手段,不同意就杀人,或者泄露隐私等等威逼恐吓妇女,使妇女恐惧害怕,自愿发生性关系。三是其他手段,这个比较广泛,主要是暴力、胁迫之外的各种手段。例如用药把妇女迷睡、把妇女灌醉、冒充妇女丈夫、趁妇女熟睡或者欺骗引诱妇女,这个“其它手段”,就是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关键点在违背妇女意志,所以,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妇女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该男子首先其手段是欺骗手段,是在违背学生的意志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构成,应该定为强奸罪。




如果诱骗的学生很多,是存在犯罪嫌疑的,因为他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们做心理辅导,而最终做出来的事情是利用孩子们对他的信任与孩子们发生了性关系,这就是职业骗子,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所以大家在选择心理从业人员和心理机构时一定要找正规的,防止出现类似情况,让孩子遭受伤害。

如果诱骗的是14岁以下的孩子发生了性关系,无论是否是孩子自愿的,都是强奸罪,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惩处他。

如果是14岁以上的孩子,并且是多人受害,可以找到多位受害者联名去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让他接受法律的制裁。




男子诱骗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如果有诱骗女生的证据,在女生不懂性爱生理的情况下,哄骗女学生达到性侵的目的,一经公安查实,必须按强奸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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