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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性侵后,但施暴者未流出体液,该怎么定罪?

2023-07-15 09:09:46 条浏览

这是法律该定的罪!不是你我在这里评论定什么罪!




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女性被侵犯的情况;而被侵犯后,有些女性出于畏惧心理、羞耻心理或是其他,往往不在第一时间报警,此时便会错过证据采集的最佳时机。

那么如果强奸嫌疑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没有释放体液”,或者因为报警不及时而错过了最佳采集时机,能不能以其他证据给其定罪呢?

首先,构成“强奸罪”的要素

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法条上是这样定义的: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也就是说,凡是构成“强奸罪”,必然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违背妇女意愿、二是发生了性行为,两个因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从侧面来说,如果只发生了性行为,但系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或者是违背了妇女意愿,但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则均不构成“强奸”。行为人或者无罪,或者只能算是“强奸未遂”,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较强奸罪还轻的法律责任。

法律讲求证据,那么如何证明犯罪实施人同时具备了以上两个要素呢?或者说在没有“体液”这一关键证据的支撑下,如何证明确实发生了关系呢?

第二,“体液”并非唯一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这一认定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比如但凡是被强迫,那么大概率有厮打拉拽的痕迹,通过伤痕鉴定,或者通过提取双方指甲上残留的对方的皮屑组织、血迹等都能认定为“强迫”,或者有其他的聊天证据、影音证据、撕破的衣物等都能证明是否存在意愿违背的情况。

确定“违背意愿”的前提下,只要再证明确实发生了关系,那么两个因素就能同时满足,强奸罪就能成立了。

但是在没有“体液”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真正发生了关系呢?

无可否认,在调查阶段,“体液”确实是最有力的证据,属于“铁证”,毕竟个人DNA序列是唯一的。

但是,即便没有提取到“体液”,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加以佐证,也是能定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据”包括以下8大项: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从“证据”的范围来看,具体到强奸案,“体液”并非唯一定罪证据,除了“体液”外,只要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比如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及对现场的勘验等,都能加以辅证。

在司法实践中,本着“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没有证据,那么就不能给其定罪;但是如果证据充分,即便0口供,也能定罪。

在“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下,也就要求被侵犯的女性在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这样更有利于固定证据,即便提取不到“体液”,有其他证据的相互佐证和辅助,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是可以给他定罪的。

写在最后:

综上,定罪讲究的是“证据链”,“体液”固然是强奸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支撑,但绝非唯一证据,即便没有留下“体液”这一强有力的证据,或者因为时间久远而导致这一证据已经灭失,只要有其他的证据加以副证,比如毛发、皮屑、汗水、口水、血液、纤维或者影音资料、掌纹、指纹等,形成闭环证据链后都是可以给其定罪的,关键看办案人员是否有足够的耐心、足够大的作为。

只不过,其他证据相对于“体液”来说,证明力更差一些,不排除后期退侦、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甚至是无罪释放的可能,这也就要求被侵犯的妇女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以免错过证据提取的最佳时间,如此才能将其绳之以法。

按照过去的情况,如果没有体液流落在女性身上,确实认定难度会更大。但是,现在可不一样了,现在对犯罪的认定手段更多,方法也更多,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分子要想逃脱,难度十分十分的大。

譬如身上的掉下的发毛,可以检测出犯罪分子。身上掉落的衣服材料,也可以检测出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分子强行与女性接吻等的体液,同样可以检查出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被女方身上抓破了,就更容易被检查出来。

女性遭遇暴力事件后,没有流出体液,但是下体会分泌雄性激素,激素也是可以检查出男人是谁!!

毛发,女性被性侵肯定有肢体接触,只要接触,大到头发,下体毛发,小到汗毛,胡须,都是可以检查出男人是谁!时间,地点,人物,有作案时间,侵犯时间相同,有到达过同一地点,作案地点相同,有群众看到,或者监控看到,都可以拘留,然后审问员进行心理突破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即便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强奸,即便受害人投诉犯罪嫌疑人强奸,如果找不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等辅证,同样不能定为强奸罪,有可能他们提供的是假口供。

可见,法律以事实根据,在取证办案时是非常严谨的,只有各项指标达到强奸的条件,才可以定罪为强奸。强奸案除了体液作为主要证据外,其他的辅证还有毛发,口水,指纹,证人,监控录像等等。

你有没有体液都是没有关系的,而且现在侵犯女性是指的是不能违背女性的意识,就算你什么都做的挺好但是强迫了女性给你发生关系也是一种犯罪,而且现在的科学仪器也越来越先进,而且现在大数据的时代下每个人基本上都是没有秘密的,所以千万不要做铤而走险的事,强中更有强中手,千万别犯罪,千万别伸手,伸手必被捉。

记得有一个电视剧还是一则消息,一个女人第一次被强奸后上瘾了,总觉得这样刺激,够味,于是每天都去寻找被强奸的感觉,于是专门去那种寂静或者没人的地方去找那种感觉,结果后来真的又一次被强奸,可结果出乎她的意料,强奸后被人家给杀了,现实生活中他真就有这样的人,所以作为女人一定要洁身自好,否则会招来杀身之祸平,有些事也不能总怪男人,你们同意我的看法吗?




机器人吗?怎么可能!多少而已!强奸罪是行为罪不是流量罪!




要看有没有液体流出才算性侵吗?能提供证据说明不是自愿的,应该都可以强奸罪吧




作案工具是什么不主要,主要是你心里想干啥!你主观是为了侮辱她人,你不用那个器官进行也是犯罪!让我说应该更恶劣,更严重!




强奸罪。




性被性侵后,但施暴者未流出液体,该不该定罪的问题,这需要看是否构成强奸罪要件?

先来举个例子,关于女性被性侵是否被起诉立案的案件,结果你想象不到……

1、李某和肖某是好朋友。周末的晚上,肖某邀请女性李某到家做客,并在微信中暗示有事性行为的要求。李某开车到了,肖某的加二人在家里畅饮了一番,在饮酒的过程当中发生了接吻,拥抱等行为。这期间李某并未作出强烈反应,也未拒绝。也就是说,李某顺从了肖某的意思。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二人不自然的就发生了性行为,主要在那种情况下,二人各有各的想法。二人在发生了性行为以后,李某说自己不是自愿的,这时候肖某开始做思想工作,讨她开心。第2天李某情绪稳定以后,独自开车回家了,把这个事情告诉了肖某的另一个朋友,要求肖某赔偿他,并且在微信里告诉肖某自己不是自愿的。如果不对李某进行赔偿,将会报警处理。警方介入调查以后,确实发现没有其他的强制意愿行为,也就是没有强制李某发生性行为。因为李某在去肖某家之前,肖某已经发了微信有性行为的意思,结果李某还是去了。后来检察院方面免于对肖某起诉。主要原因也是因为李某是自愿到肖某家的,这叫送上门服务,自投罗网;肖某在邀请李某到家之前,也发了微信提示过这个意思,李某也知道小母的意思,明知故犯;二人在发生性行为之前有肌肤的接触,但是李某并未被拒绝,相反是在第2天回家以后,通过肖某的朋友要求赔偿。所以李某在二人性行为过程当中并未表现出不自愿,并未违背他的意愿,而其中包含着一个敲诈的想法。俗话说天上没有掉馅饼的,最后吃亏的还是李某。对于免疫区素分为三种,分别为:绝对免于起诉,相对免于起诉,去诉证据不足免于起诉。绝对免于起诉就是没有违法的行为,比如李某去之前就知道要发生的事情,而他却抱着想获得敲诈的行为。这种不劳而获的思想,让自己这一次吃了大亏。最后警方对肖某免予起诉。免于起诉是指的尽管有违法行为,但是达不到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达不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比如殴打事件,对他人造成了轻微伤,这是一个治安拘留案件。如果造成了轻伤中伤等情况,这就是一个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免于起诉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证据是是案件的主要的依据。任何事情不是基于推理,必须有合理的犯罪的过程,而且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如果没有证据支持的话,构不成起诉的条件。




强奸罪




所以说性骚扰就更不好鉴定了,现在的生物检材有很多,一根头发都能锁定DNA,这个问题在高科技面前不值一提,科技无法面对的是人心难测啊。




再来一次




未遂吧?




该咋定咋定




流没流出体液是同样的罪




那你在人家床上捡到一根(弯曲的毛毛)也算人家的嘛[捂脸][捂脸][捂脸]




扣五折罪呗[捂脸]




你是不是有什么故事?




生物材检与DNA核对就可




常言道,捉贼捉赃,捉奸捉双。没有液体依然可以定罪。




算威米[呲牙]




就算没有,那泽有能检查DNA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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