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5 12:51:59 条浏览
不存在胁迫丶欺诈等行为,又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只要承诺的房产己过户给儿女,就表明财产转移己经完成。父母也就无权再反悔。
物权法规定,房产转让必须要在房产部门做变更登记的,否则,不生效的,还可以反悔和撤销的。
难说,除非道德品质和诚信是真做
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一方或双方对子女的赠予,但房产是以登记作为产权变更依据,在没有变更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前提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随意撤销违背公平原则,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人认为是不能撤销的。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一纸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那房子的归属也清晰明了了。
有法律效力。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注意,要到房管局完成过户手续方可。
办理了产权变更豋记,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反之,一方随时可以撤销对孩子的赠予。
男人越离越穷,女人越离越富!
谢谢邀请,可以的。给了孩子带来的风险:1.孩子未成年若户口与你不在一起则无处分权,若户口在一起可以与孩子协商处分。2.孩子成年成家后若出现意外死亡,也房产成为遗产,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若家里只有一套房子尽量写自己名字,多套则给孩子一套也可。
离婚时双方口头约定房子归孩子,这没有法律效力的。一是法院判决离婚书上写上的。二是写好赠予书,孩子写好接受赠于书,去公证处公证,完成赠予手续,才有法律效力。
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留给孩子,但没去办理过户,并且男方一直住在那里。后来男方再婚,他的二婚妻子也搬进来一起住,现在二婚妻子怀孕了,男方就想把房子卖掉,买一间新的。大家觉得,他可以这么操作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把房产给孩子,这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是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能撤销,应当履行。
虽然不能撤销,但是安全起见,约定给孩子的房子,能过户就尽早过户,不能的,也要设置居住权,最好约定清楚只限本人居住,不得带第三人入住。这样才能确保房产的安全。
夫妻离婚房子约定给孩子,孩子的利益能不能有保障?本来我可以肯定的给你答复没有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自己都打架了,所以要慎重了,如果确定给孩子,尽早过户或者格外做一份赠与协议公证才能更稳妥。
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子被列入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6号(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一予以公布,由此可见该案例的重要性。这里我解释一下,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法律点,法院会以参阅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等方式作出引导,以统一裁判尺度。
北京高院把此案作为参阅案例以及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认可和强调的法律观点是这样的: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我们国家倡导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在此案中尤其明显。单亲家庭的孩子需要更多的关注,也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此案判决充分的保护了孩子的权益。现实生活中离婚是谁都不愿意的选择,尤其是大部分人为了孩子留一个完整的家庭勉强维持,最后无奈必须离婚时也会考虑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原生家庭能给予孩子的,重建家庭很难达到,所以很多父母想到离婚时给孩子物质保障,比如把房产给孩子。物质生活能得到保障,相当于对孩子的未来上了份基本的保险。
离婚后父母一方可能因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有变化、经济负担加重等等原因要反悔的情况也很多。如果支持一方反悔即有违诚信原则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视为赠与完成,在过户之前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正是因为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问题之间存在差异,法院才会将本案作为参阅和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统一裁判规则。
最近最高院对再审的一个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夫妻离婚赠与孩子房产的法律结果有了另一种声音。
刘计与其妻刘艳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房本下来之后登记在刘计名下,一直未变更到孩子名下。后因刘计对外欠有债务,经法院判决后,债权人申请执行刘计名下财产。刘计的儿子刘俊驰主张刘计已经将房产赠与自己,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房产的行为提出异议。法院的观点是房子尚未过户到刘骏驰名下,赠与未成立,房子仍为刘计所有。此案的判决与前述案件的法律精神存在矛盾,尤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禁让人猜测难道法院对于夫妻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孩子法律后果的指导精神发生改变?
我认为尚不能因此确定,我的理由如下:
1、前述支持赠与的案件是北京高院列为参阅案例和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说明法院内部对此类案件达成的共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意义。而第二个为个案,本来现实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不具有普遍意义。
2、两个案件的背景不同,第一个案件是父亲反悔,法院的判决即否定了不诚信行为也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第二个案件由欠债引起,房产受赠人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法院选择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现实中夫妻通过离婚躲避欠债屡见不鲜,但法律赋予当事人离婚自由,离婚又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认定为逃债而离婚有很大的难度。虽然本案离婚有无此目的,无法查证,法院作出一个判决还需要考虑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对类似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制的作用。在目前诚信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法院作此判决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3、两个案件法院适用的法律点不同,第一个案件是合同的撤销,第二个案件是合同的成立。但仔细研究会发现第一个案件法院的判决观点是房子赠与行为是离婚意愿的达成、财产分割等等整个离婚事项的一部分,一部分的反悔将会破坏原来的整体性,故法院不支持。而第二个案件主张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同样也是会破坏整体性,按照第一个案件的审判思路也是不应该被支持的。
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法律以及法律的指导精神都会有更新、修改和完善。在此提醒,稳妥起见,夫妻离婚约定房子归属孩子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因为有贷款或者房本未下发存在办理过户登记的客观困难,建议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此文为张亚敏律师原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