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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完整身份证内容”详作对外公布真的合适吗?

2023-07-18 11:02:39 条浏览

合适不合适因素不好说都是唯一缺点的是本来还可以挣扎的那些人马上没办法努力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这段时间以来很多人都谈论,很多人都提问。东一句西一句,七嘴八舌,云山雾罩……

今天您这样提问又是什么意思呢?您是赞成呢?还是不赞成?看您的意思是不赞成这样做的!我也不赞成,但是我的不赞成,与您的不赞成是不一样的。

1.法院将失信人的信息对外公布,我不赞成,是因为这样做并没有什么意义!

2.如果要真正的处罚,那就来真格的!何必多此一举呢?难道失信人还知羞耻?知道德?

当然失信也要客观的分析。关于失信客观分析,我在类似问题中回答过,这里不赘述。

3.既然敢失信,那么就应该承担该承担的责任!难道好心的帮助就是被骗么?如此还有人性?既然没有人性,那就按没人性处理!

4.很多网友不赞成“株连”,我同意株连!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失信人骗取朋友,亲戚的钱,他们的家人都享受了,享受被骗来的钱财的时候,他们可曾想过朋友们的难处?良心何在?所以我赞成失信人与家人都要承担责任!

5.如果实在没有钱还,都不是“复古”么?那就全家给人家打工偿还!这样说过分吗?谁的钱也不是抢来的,风刮来的!




个人觉得法院此做法相当不妥当。对于大部分暂时确实没能力偿还债务的所谓“老赖”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并渐渐逼向绝路的加速。人生高低起伏跌宕无常,谁的一生也不尽可能平坦,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都有还清债务的意愿,只是时间问题罢了。社会种种限制可以容忍,却还在个人人格加于种种践踏公布,借问此处境下,被执行人还能有一翻身的可能吗?其实支撑欠债者活着,更多的是社会的宽容和精神上的勉励支撑,却正正如此,法院连最后的那一丁点底线都完全抹去了,真的活得比杀人犯还没人格尊严,试问在如此绝望的境况下,谈什么努力,谈什么希望,真的就只能死皮赖脸的活着到死?人们痛恨的是那小部分有钱赖着不还的真正老赖,但我相信绝大部分被执行人都不是,只是无可奈何罢了。法院是个公正的代表,总得讲求实质证据吧,在没真正证明别人是有钱故意赖着不还的时候,请别那么轻松潇洒的一刀切定案,因为真的会害死原本还能通过努力去自救的被执行人。话又说回来,把个人信息,包括完整身份证内容那么坦荡荡的公布,难免会有不法份子会将资料收集去做其它违法行为,愿法院及法规制度者三思而行。以上纯属个人观点,谢谢。




现在是法制社会。做任何事,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对待欠债人要做到依理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任何人没有一帆风顺的人生,还是应该为暂时还不上钱的”欠债人”留下一条活路,社会理念是追求共同富裕,现在国家为什么要扶贫就是为了全国共同致富奔小康,法院应该为”欠债人”留下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同时请大家不要再把”失信被执行人”叫成老赖了。

17年3月14号,最高人民法院应某人大代表的建议,将老赖二字精准为”失信被执行人”,建议规范用语,文明用语,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认可,这是促进社会进步好事,是法制社会的必然选择。任何单位任何人也阻挡不了规范用语的潮流,今天提问题的朋友用语很规范,值得表扬肯定。

不要去违反最高院文件精神,任何单位个人须遵守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负责到底。对这种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规定行为,有关单位领导确实应该管的,对某些平台构成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之实,使作者我行我素,使用俗称,监管单位和部门应该怎么去做?

俗话说得好,打铁还须自身硬。换言之,谁都不能任意妄为、读者诉求也好,作者文章也罢,都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依理依法进行的。

据了解,有法院、作者文章被依法投诉下架过。大家都明白被下架文章,总有不妥的地方,有人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反而大放厥词,污蔑读者是水军。不要对读者充满偏见,充满负能量,更不能对读者人格造成侮辱,更不能否定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

任何人应该接受群众对执法过程的反馈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不要有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对于这种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只知道仗势欺人、欺负普通老百姓,任何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会坚决反对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有任何的特权,由不得任何人胡来,特殊的身份不是对抗法律的“免死金牌“,越是位高权重的人,更要带头遵纪守法,就越应该对法律文件心存敬畏,将人民赋予的身份权力用于为民造福,为民伸张正义,弘扬法治精神。作为作者,更应当宣传普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为了一己之私欲而打击报复他人。假如长期这样下去,广大人民群众才真正的为没有遵纪守法的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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