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1 16:04:40 条浏览
关于宝马男这个说故意伤害太严重!
但是不管无论如何都是防卫过当。
第一法大于情
第二如果宝马男是你的家人呢?
这是两个家庭的之间事情,宝马男的孩子也十多岁了。
至于赔偿,这个由于当事人是正当防卫,而且滋事着持刀行凶,这个可以免掉。
但是砍了那么多刀,导致失血过多而死,这就是两个概念。
法律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而不是不处理。
可以从事劳教,和心理疏导一段时间
作为一个基层法制民警,我来回答下。双方打架,一方动手,另一方还手分两种情况。1、还手导致对方受伤在轻伤以下,则一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2、如果还手导致对方收到轻伤,重伤或者死亡这种情况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我想说的是在实践里这种情况正当防卫很难构成,需要综合现场各种情况来看。
根据当时事后的具体情况再划定的
一方先动手:殴打。还手:互殴。打伤:伤害罪。打死: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一般以结果量刑。正当防卫是指有人对你有较重伤害行为,你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互殴不属于正当防卫。
前段时间不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浪在法庭上询问法官,如果你是我,该怎么办?事情是这样的,李雷在娱乐场所感觉王浪看他,于是不服,觉得是在挑衅他双方发生争执,中间一度卡住王浪的脖子,差点被掐死,王浪反抗失手杀死了李雷。
一审判决王浪无期徒刑。二审现在开始了。
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像龙哥那个案子的白衬衫哥一样获得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大多时候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是很严苛的,所以两个人吵架,能用嘴解决就千万别动手,另外远离垃圾人,碰见像疯狗一样的人,互相撕咬只能两败俱伤,还不如让他自己在那叫唤,不搭理。
两个人吵架,对方先动手后还手;
如果双方徒手,这是互殴的违法行为。
产生的后果双方都有承担的责任,较轻一方对较重一方伤害承担责任!(如双方事先签约可按约考虑)
如果有一方违法持械行凶,持械方必须为违法行为负责!
双方斗殴产生的严重后果,由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审理判决!
两个人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法律术语称为:斗殴;如果一方打人,另一方没有还手,法律术语称为:殴打他人。首先说说斗殴,无论谁先动手、谁后还手,有份参与斗殴的人,都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任划分是伤势轻的赔偿伤势重的,在派出所内调解自行协商赔偿问题,如果调解协商成功,马上赔偿并签署互不再追究协议,警方就不会追究参与斗殴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果调解协商不成,警方就会追究参与斗殴的人员的违法行为,警方会处罚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轻微伤是行政案件,轻伤、重伤是刑事案件),赔偿问题则自己上法院民事诉讼。
触犯刑事责任,如果是打伤,涉嫌故意伤害,如果打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在这里不能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以下几个条件或因素: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第三条主观条件,需要具有防卫意思,而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在这里,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不具备主观条件,把对方打伤或打死,超出需要限度,所以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简单解释如下:
案例一:
两个人在吵架,A先对B动手,用拳头击打B的身体,B即还击,用拳头击打A的身体和头部,致A死亡,B不具有正当防卫要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杀人罪,具体看警方调查。
案例二:
两个人在吵架,A拿起一把刀要砍B,B闪避中,使用木棍乱挥,打中A的头部,致A死亡,B具体正当防卫要件,属于正当防卫。
总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致命武器+危害生命安全时适用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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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题主对于事实没有陈述清楚,因此,难以据此划分双方责任。
从法律角度,对于题目中所提出的问题,需要补充相关前提条件,才能对双方责任进行合理划分。
1、刑事责任。后动手一方还手后,将对方打伤或者打死,后动手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后动手一方可能要承担故意伤害或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刑事责任。将对方被打成轻伤或者重伤或者死亡,从题目中所陈述的“还手之后把对方打伤或打死”的基本事实来看,这里的“打”应当属于故意。那么,后动手一方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话,依法就应当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伤害致死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案中存在杀人故意的可能性较小,而存在伤害故意的可能较大。
(2)后动手一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具体生活中。此前,也有类似的案件,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就是一个争议问题。法海一粟这里概括的观点是:如果构成正当防卫的,后动手一方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虽然存在防卫行为,但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则后动手一方应当被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2、民事责任。毫无疑问,后动手一方无论怎样,都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构成正当防卫。至于责任划分,先动手一方可能会承担次要责任,后动手一方可能会承担主要责任。当然,也有可能倒过来,先动手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后动手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这取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这个问题好敏感,我软弱无能善良,能忍能退,被打被骂也从没还过手,女人就是命,认了,今年已四十三岁,但是,怎样的大风大浪都经过来了,人生在世,谁无死,只是早晚而已,死是最好的归宿,也是一种解脱,依我个人而言,就算被打死了,我也不会怪任何人,因为,生死上天早已注定,我还得感谢他,让我远离了尘世极苦,
1.两个人吵架,对方先动手打人,另一方还手致人受伤或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这种情况属于“防卫过当”,就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你所描述的“对方也是一副要置人于死地的样子。”这也只是凶神恶煞的样子,只能说是震慑人、威胁人的一种重度表现,他的直接行为和目的还没有达到“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还手之人就属于“防卫过当”。
6.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7.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8.“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会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时候会从轻。
9.“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当然,先动手之人如果对还手之人造成伤害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