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 16:41:31 条浏览
同情施暴者的同时谁来为受害者承受伤害呢!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事发时,陈某不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陈某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要从个人的财产中予以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院特别指出,尚未成年的陈某事发时一人单独在家,其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不能减轻其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同时,法院一审也认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难道人犯了错,毁别人一生,不应该背负责任嘛!
这个小女婴她的父母肯定还会再次生育一个孩子。她呢!会面对我们想不到的痛苦!不能正常走路,和朋友玩耍,上学,属于她的一切都已经结束。
我们平常犯错都会检讨,愧疚,自责,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差别对待!
何况,你确定她会在乎这位被她砸伤女婴之后状况嘛?
去医院感同身受一下,去看望受害者,照顾一段时间,你就会明白,有些错误是不能被原谅的。
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你要认知法意义的重要性,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做为普通的民众来说,要理智性对待事情发生的一切,才能更好的解决自己所发生的一切不利于自己的问题。
1、《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小陈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事发时,陈某不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要从个人的财产中予以负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是没有判错的。
2、你提到的小陈本身也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应当要受到保护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即“未成年人优先”原则。
未成年人的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意思就是不能有旁听人员的。媒体即便要报道未成年人的案例,必须得用化品,对头像得打上马赛克。
3、对于小陈而本人而言,确实也是一次不小的经历。这个经历会让他刻骨铭心,也甚至影响到他的一生。但愿他能认识到并改正自己的行为,但对这件事也能够正确的面对,不要给自己造成负面的心里影响。毕竟谁都有做错事的时候,苹果打到人也不是他想要的。
4、做为孩子家长,还是要多教育孩子,要对孩子的成长负责。
愿祖国的花朵都能健康成长!
你好,感谢邀答,简单谈谈自己的见解!
首先,我的主观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核心观点不变,然后再谈谈平等后对未成年人如何适当保护。
当代未成年孩子接触网络不少,想比于过去年代的未成年更加懂法明是非,在此同时可能也更加容易被引导犯罪。作为父母,如果去正确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至关重要!回归主题,未成年犯罪是抓是放?如何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未成年犯罪真有豁免权吗?答案肯定是否,很多未成年犯罪不是不懂法,更多的是利用法律对未成年的不完善去逃避惩罚。举个例子,曾经听到一个中学生说,“14岁犯法没大事,16岁以后就算事”等等一些说法,可见当代未成年不是不辨是非过错。
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犯罪更多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满14岁犯法不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界限的分水岭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是对于受害方的权益却很少,这又是否公平,无形中对受害方造成了二次伤害。
所以,我觉得对于造成严重刑事的未成年给予一定的惩罚,同时加强对当代未成年的普法教育,让一部分教育缺失的未成年在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教育下健康成长,对于有过错无重大伤害罪的未成年加强教育,给予矫正!至于如何遏制未成年犯罪,这需要法律一步步去完善,个人见识浅薄,无法给予过多的看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