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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报警私了,如果事后其中一个人又把另外一个人告了,会怎么样?

2023-07-14 11:16:12 条浏览

处理问题时,没有查清问题的细节,其中的原由,处理时候有漏洞,别处理的有一方心里不服,认为处理的方式不公平,向公安机关揭露没有公开的秘密,想让对方更深一步受到惩罚,这种现像很正常,能理解,




谢邀。

事件回放:很久前,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私了,后来其中一人想不通,又告另一当事人。

事件分析:此事件反映了告发之人不厚道,道义上应该给与谴责。既然已经私了,别人给予补偿,事后翻脸告发,不仁义。倘若当初有私了协议,签字画押后,应该有相应法律效力。

横向联想:此事件如世界足球球星C罗在美国被一女子告强奸私了后,补偿后,签署补偿保密协议后,9年后,该女子再次告发C罗,旧事重提,举世皆哗然。两个案例几乎相同,可以参照处理。




由于没有具体细节(比如冲突原因、伤者真实具体伤情及法医鉴定结论、报警记录如何记载;拿钱私了时,是否有调解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相关证据情况等),不清楚具体情况,所以我只能从相关法规上为你进行解释。

如题所述,如果伤者法医鉴定结论确系轻微脑震荡的话,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轻微伤的,够不上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对这种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轻微伤害案件,会进行双方调解,赔偿医疗费、必要的误工费等,并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进行治安拘留、罚款等。如果赔偿达不成协议,伤者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伤害所受到的损失。

如果题主叙述情况客观、属实的话,应该就属于这种治安案件、民事纠纷。不知道当时调解,有没有签署书面调解协议,有没有实际履行,如果是警察组织调解并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胁迫等情况,且已实际赔偿的话,那么调解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伤者反悔起诉到法院,相信法院也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果伤者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级别,那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付刑事责任的。

希望能妥善解决。

谢谢!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脑震荡”的那位不管是找警察还是找法院都不会有任何的结果。

事发时“脑震荡”的那位应当是与另外三人发生了矛盾或是纠纷,所以才会先动手使用板凳砸人,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故意伤害。根据被伤害者的伤情严重程度,故意伤害可能属于治安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过在该事件中,另外三人显然没有出现多大的损伤。因此,先动手者的行为仅仅是涉嫌治安违法。

相反,另外三人在看到对方动手之后立马与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所谓的肢体冲突估计只是提问者一种用于自辩的模糊说法,实际上我们不难想象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三人应当是对先动手的那位进行了群殴。在法律上,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结伙殴打他人,亦属治安范畴的违法行为。

我国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报警之后,警方通过依法调查明确了上述四人的违法行为,那么按照规定对于该四人的行为都是可以予以治安处罚的,只是轻重幅度不一。

当然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提问者所称的“在警察劝解下拿钱私了”这一说法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部门在介入已经发生的违法事件后是不可能直接让双方进行私了的,所谓的私了应该是在警方的协调之下达成了和解,这种和解在执法术语中称之为现场简易治安纠纷调解。民警很有可能在处警登记本制作了协议或者是单独制作了制式文书,然后让双方进行了签字捺印并且当场就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履行,这也就意味着该案在法律上已经完全处理结束。除非其中一方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或者以上的程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其受伤的一方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场简易治安纠纷调解只是治安范畴的调解,而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范畴,按照刑事优先于治安的原则,该协议将被自动推翻,警方必须立案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从目前来看,那位被群殴的一方其伤情仅仅为“脑震荡”。“脑震荡”是一个医学名词,但不是法医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中的术语。什么经过法医鉴定的说法完全是在胡扯,实际上“脑震荡”只是医院检查诊断的结果而已。

法律上的验伤是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脑震荡”这种东西不同于脑出血或者脑积液,并不是实质上的物理性损失,因而法医鉴定中根本是不认可这种东西的。通常来说,“脑震荡”甚至连轻微伤都够不上。这也就意味着本案还在治安范畴内,之前的调解协议依旧有效,不管是对方找警察还是找法院最终都不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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