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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2023-07-30 15:42:48 条浏览

进步了一大步




河北省出台《学校安全条例》,作为老师肯定表示一万个赞同,在如今健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教育的某些棘手的区域同样要不断细化,不断的健全。河北省出台《条例》其实是作了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这说明全国的教育正在认识到教师惩戒权的作用性,说明教育部门在思考教师因丧失惩戒权而带来的问题,相信在未来不久每个教师都会有一定的惩戒权。不过惩戒权需要划分边界,或者是要有监督机制,不能随情绪运用惩戒权,这样其实对老师的权利有一个限制,对家长都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




一个孩子成长需要肯定鼓励,也需要惩罚警戒,这样孩子才能培养起较为良好的行为习惯,逐步树立起正确而深刻的“三观”——教育需要惩戒,教师需要戒尺!

当然仅把戒尺交给教师还是远远不够的。教师人员数量众多,对于同样需要惩戒的学生,教师惩罚的轻重会差距很大,甚至有的惩罚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伤害。怎样合适有效地运用惩戒,惩戒由哪些教师执行等等问题都应该是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不仅对使用惩戒的教师方面有细则,同样地对需惩戒学生的行为,后续教育辅导,对被惩戒学生家长的告知协助等问题也应有详细的规定。

总之,教育需要惩戒,教师需要戒尺,使用更需要规则!




明文规定了教师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这是规范学校、教师管理学生方面很大的进步,但是具体的实施还要有后续的相关细则来支撑。

一明确惩戒权,正教育之风

1惩戒学生引发争议,谁来判断对与错?

原来的人们把学生送进学校的时候都会对老师说:“学生交给您,该打就打,该骂就骂”。严师出高徒更是每个家长赞同的教育理念。不遵守课堂秩序就在教室门口罚站、不认真学习就踹一脚,这些方式对改变学生的不良习惯的确有效果。

但是这种简单、直接、有效果的方式放在现在的时代显然已经不适合了。哪舍得?在家都没动过一手指头,在学校还能受你老师的气吗?

2019年4月份,五莲县一中的杨守梅老师就是因为对两名迟到的学生拿书本抽打了两下,然后被家长举报。当地教育局迫于家长压力直接将杨老师开除、加入公民诚信黑名单、扣除一年的上课绩效工资。

据了解该老师曽获得过省、市、县各级的优秀教师称号,全县中考成绩前十名有三名出自她的班级,学生们也都表现出对她的爱戴。教育局的一纸通报将杨老师所有的成绩打死,引起人们对杨老师事件的处理结果的愤愤不平。

打学生肯定是不对的,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社会也越来越不能接受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当这种观念的转变与传统的教育方式有冲突的时候,关于教育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多的出现了。

2“不能管,不敢管”,老师对学生的管理路在何方?

在众多的家校纠纷中,迫于家长、学校、教育局的压力,老师都成为最终的弱势群体,轻则写报告,重则开除。管学生会以搭上自己的工作为代价,老师还敢管吗?如果管理学生的时候学生不怕你,能起到好的管理效果吗?

老师们面对这样的尴尬,面对无处不有的“熊孩子”,面对有的蛮横的家长指责,教师的尊严一直在降低,老师这个行业已经渐渐变成了众矢之的。

二明确惩戒权,确定老师以合理的方式对问题学生进行惩罚

河北省的《学校安全条例》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纪校规、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老师能不能惩罚学生以政策的形式确定,支持教师的惩戒行为,这是很大的进步。在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对学生的行为管理有法可依,对家长的无理校闹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面对学校里的不良风气,当老师在管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时,在面对蛮横家长的指责时,能有法律给老师撑腰,起到了保护老师的作用。

三期待关于惩戒权的具体细则,才是老师惩戒问题学生的正确打开方式。

河北的《学校管理细则》中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只是规范学校管理的开始,对于学生在校的不良行为,应该怎么管理,惩戒的标准是什么,尺度是什么?这些还需要家长、学校、老师三方达成共识。

只有具体的细则的制定才能真正让老师做到依法管理,有效管理,让老师在学校的管理一切都透明起来。

让老师了解、让家长了解,才能解决部分家长对学校管理的争议,才能有效地保护学生在学校里的合法权益,才能解决老师不敢管的问题,这也是对学生和老师的双方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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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惩戒权也最好是不用,这就如正当防卫谁能把握好度呢?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教育不是万能的,顺势而为,学生学不好慢慢来。




河北很给力!为你点赞,现在的孩子犯了错误都是一味地说服,没了惩戒这是教育的缺失!也是遗憾!造就了孩子犯错的成本太低,形成更容易犯错的或者不重视再次犯错的心理!所以很多人已经发现了,没有惩戒是不行的,没有惩戒不容易形成孩子健全的性格!不利于孩子今后的发展!我建议适当的惩戒权,




我没看过那个东西!我怎么看都不重要,跟我没什么关系,首先呢,它管不着我了,因为我已经不上学好多年了。其次呢,我还没结婚,更别提孩子了,所以一切让那些有孩子的家长去头疼吧!哈哈!!!




对这个问题,身处一线的教师其实都无话可说。一方面,都知道教育需要适度的、必要的惩戒,另一方面,教师早已不敢对学生进行惩戒。现在说归还教师的惩戒权,那么,这惩戒的方式可以有哪些?力度与界限如何把握?在这些基本的东西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没有哪位教师敢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吧?毕竟,还有“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不能对学生有言语上的打击或冷暴力”等等说法在一旁等着。真的担心哪位同仁太单纯,一不小心就把这种不具备可行性的套话当真了。




这里,挖挖机为率先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吃螃蟹”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点赞!真是太好啦,《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不但赋予河北省人民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力,而且也为全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蓝本。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人民教师教育惩戒权力势在必行

近些年以来,学校教育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对于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老师不愿管、不敢管,只要稍稍一管教,即便只是严厉地批评了孩子,或者老师无意中伤及了学生的皮肤,都会引来家长的打骂,甚至演变成“校闹”。上半年安徽铜陵某小学的周安员老师就是如此,只是一个正常的管理教育,结果被逼迫投江自杀,以示清白。

其实,老师不愿管、不敢管学生,最终受害的是学生,是整个教育。但是,老师也是人,如果为了管教,把自己陷入无何止的纠纷之中,甚至损伤颜面、损失经济,更有甚者像周安员老师一样失去生命,又还有谁愿意去管呢?

所以,出台法律法规,赋予老师们依法惩戒学生的权力,明确惩戒的范围和尺度,以及法律责任,既是对国家教育事业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人民教师最好的保护。

《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赋予了人民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力,开启全国之先河

安徽铜陵周安员老师事件后不久,教育部有关人士公开发声,表示将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赋予人民教师正当的教育惩戒权力。官方发声赢得了人民群众一片叫好,一些地方也表示就制定教师惩戒法规已经提出上立法规划。

前几天行动较快的广东已经公开发布初稿,征求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没有想到河北省更为务实,直接就公开发布了成形的《学校安全条例》,率先于全国其他省、区、市,成为第一个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省份。

在挖挖机看来,河北省堪称教育惩戒权立法改革的急先锋,为全国其他省份提供了可贵的立法经验和法规蓝本。当然,这也与河北省是教育强省有很大的关系。我们知道,河北省每年的高考竞争压力之大,用冠绝全国来说,估计很少有家长会反对。

在强大的升学竞争压力之下,老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也显得更为微妙。这次率先赋予人民教师教育惩戒的权力,也是带了一个好的头。一个教育强省尚且如此重视教师教育惩戒权,其他教育相对较弱的省份又有什么理由不重视这一教育立法改革呢?

《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顺应了社会各方的新期待

依法赋予人民教师教育惩戒权,可以说官方有要求,人民有期待,教师有呼声,也是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河北省率先吃下赋予人民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螃蟹”,可以说较好地回应了这方方面面的期待,是立法为民、立法兴教的具体体现。

作为家长,挖挖机表示热烈欢迎和坚决拥护!可以说,河北省率先出台的这部《学校安全条例》,是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性意义!

结语

河北省率先于全国其他省份出台《学校安全条例》,赋予人民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河北省教育立法改革的这“一枝独秀”,必将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引来全国各地教育惩戒权立法的“满园春色”。




感谢邀请!《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小了说,利家利校利学生,大了说,利国利民。小孩子犯错要受到适当的惩戒,就像小树长歪了要动手修理一样,古时候私塾里的老先生都有一把戒尺,用来惩罚犯错的弟子。近些年,自从有了“独生子女”这个全球特有物种以后,“我行我素”“为所欲为”似乎已成为理所当然。学生犯错,老师若管了,甭管深浅,几乎都要惹祸上身;若不管,那个犯错的学生会变本加厉,堂而皇之,老师工作不好做是小事,孩子的未来废了多么可怕。一个孩子的未来废了事小,那两个孩子呢?!三个孩子呢?!……国家的未来呢?!细思极恐!

所以,《条例》的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不仅有利于教师和学校开展工作,更有利国家的发展。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一个完整的教育一定包括惩戒。

中国古代惩戒教育的典范就是戒尺。私塾老师对于调皮,或者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就用戒尺打手心。

当然,也有一些文明的做法,就是对学生的批评和训诫。鲁迅小的时候上学迟到,寿镜吾先生批评了鲁迅。鲁迅就在自己的课桌上写上了一个“早”字事解自己,提醒自己。

小时候我们上学,老师把学生分成三类:一类人不打不骂自成人,爱类人,打打骂骂就成人;三类人,打骂不成人。

像鲁迅这样自觉的学生,就是一类人。这类人还是比较少的,绝大部分学生需要通过惩戒来提醒他,警戒他。所以说,必要的惩戒是必须的!

但是因为许多家长护犊情深,对教师惩戒自家孩子不满,于是上告、殴打、侮辱老师,弄的老师人人自危,胆战心惊,不感越雷池一步,对待学生,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导致惩戒教育成了一大社会问题,引发广泛的关注。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教师的惩戒权,这是法制的进步,还是教育的无奈,令人慨叹不止。

但是,积弊难返,省教育厅出台的这一纸政令就能够赋予教师的惩戒权呢?我看未必。教师的惩戒权源自部分家长的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应当从家长的角度制定规矩,严禁校闹,这样才能够确保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有些教师欢欣鼓舞,认为教师终于有了惩戒权,可以对于不顺心的学生“大开杀戒”,并且不再担心因为学生和家长的不满而惨遭投诉,使自己被处分,一句话:收拾了学生,再也不用担心自己受到处罚,因为有条例已经规定了。

看起来,《学校安全条例》真的是挺提气的!

但我认为,大家对于这个条例有一些过度解读,对当中所规定的惩戒权也根本存在误解!

1.这只是地方性的学校安全规定,只是对与学校的安全措施做出了一些指导性的建议,根本就不存在赋予老师惩戒权的问题!

学校安全条例,分成几大部分,对于学校安全职责的划分,学校周边安全环境的管控,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做了规定,共七章,六十九条。

《条例》提出,学生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是当前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教育,加强学生生命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在食品安全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校园内外的食品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安全检查内容,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和加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条例》呈现专章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学校欺凌、暴力防范与处理机制;将学校安全范畴扩展至校内及周边;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机制;规范学校在安全事故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七大亮点。

这些内容比较笼统,对于学校安全有一个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其中当学校存在欺凌,暴力等恶劣事件发生的时候,威胁学校安全的时候,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强力平息而不用承担责任。

比如,当一个学生疯狂殴打他人且不听劝阻学校是可以采取措施,将这位暴力学生强行分开,并且惩罚他,不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绝对不是因此赋予了老师惩戒权。

2.制止违规违纪并不是惩戒,个例不能成为通用规则!

学生,学校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威胁的时候,学校和教师是可以采取措施,老师要看清楚一点,当学校存在安全威胁的时候,当学校霸凌发生时,教师要挺身而出。

这其实就相当于规定老师都有制止暴力欺凌,制止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不能再出现面对学生暴力和违规的时候,教师明哲保身,装作看不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其实是新增加了老师的义务,事比以前更多了。有些老师该为能“打”学生而欢呼,其实错了。

制止违规违纪和惩戒不是一个概念。暴力欺凌只是个别事例,不能将个别事例通用成为一般法则。学生说话,上课打闹,河北的老师你打打试试,分分钟拾掇了你,《条例》保护不了你!

3.惩戒权这个概念不是地方能够赋予的,它没有这个能力。

能够赋予真正意义权利的唯一机构是,其他地方性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所以河北省做出的一个规定只是一个地方法规,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效率,何谈惩戒权!

再说惩戒权也并不是一定是好事,老师打打学生,惩戒一下学生,就特别高兴吗?就舒服了吗?并不是这样的!暴力倾向并非老师所有!

并不是说,当危机情况发生,你可以制止,就说明你有了惩戒权。当一个老师,用心教好孩子就行了,对于学生尊重,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别总把惩戒权挂在嘴边!

人家孔子什么时候惩戒过弟子们,人家不是照样是万世师表!受人敬仰!

我是教育锋线,欢迎关注!




我赞成归还老师的惩戒权。现在的学生,老师不能说,不能打,不能骂。对于一些学生老师,不管是威逼利诱,还是好言相劝,都是没有结果的。所以缺少惩罚。

有时候对于一些学生,让老师实在是无从下手,但是老师又不想放弃这些学生,家长也不配合,那么这样的孩子,我们该怎么去管教呢?老师真的是缺少心理学知识吗?还是说我们缺少对孩子的实际了解?让人摸不着头脑。

归还老师的惩戒权,并不是说让老师没有范围,肆无忌惮的去惩罚学生。而是有前提限制的。也不是像社会上新闻报道的那样,有些老师对于学生过度体罚或变态欺压学生。大多数老师还都是非常关心,爱护学生,并且是有责任心的。

现在很多老师对于学生不敢管教的原因是,学生的家长现在没有办法去讲理,或者说家长不懂得老师的辛苦和付出,很多家长对于老师的工作不理解,或者说把老师的工作理解成对自己的孩子是恶意体罚。

像前几天广东出台的条例就是,老师对于学生可以进行相应的体罚。我们河北现在也在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应社会所需,形势所需。

希望我们的家长对于老师多一些理解。因为很多家长不理解老师的工作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比比皆是,不过也有很多老师确实做的很过分,让家长不放心,老师的管教。

让我们都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体谅,多换位思考一下,那么老师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会更和谐。




我能不能说出一些比较消极的话,也就是说,河北省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明确的惩戒权对于老师来说,就是画饼充饥。

大家都读过书都知道,我们的所作所为必须依据以现实情况,我们的现实情况,还有条件让老师去实行教育惩戒权吗?

既然没有的话,这难道就不是空中楼阁吗?画一个大饼给你说来吃,吃饱了使劲吃,但结果您能吃到吗?教育惩戒权,把戒尺还给了老师,老师敢用吗?

有的人会客观的认识到,说上级领导都给你权力了,你为什么不用不用是你的错,不错,的确是给了全利,但是如果用了的话,遭到了投诉,遭到了举报,谁来保护谁来维持,谁来说句正义话。

我想没有吧,如果没有的话,前面说的那些还有什么用呢?放屁都有响声,恐怕这个连个臭味都没有。

问题中的关键不是在于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让老师严格管理学生,而是整个社会认知,有标准才可以,在这一点上,法律是苍白的。

所以我觉得没有用。




继广东省之后,河北“学校安全条例”也出台了,以后,会有更多的省市出台学校安全条例。有人欢呼,教师惩戒权来了,教育惩戒可以实施了。但笔者一点也不看好,当我们看这两个省的“条例”时,只能望“条例”兴叹,教师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做,还是不知道怎么做才是惩戒!

可以说,这些“条例”只是再次明确教师惩戒权,跟顶层下发的文件精神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现在不需要多次明确,需要的是细则,细则,细则!

没有细则,都是空谈,不管下发多少文件也没用。惩戒权已经明确了,不需要一个省市一个省市去明确。再明确,教师也不敢接!

看了这样的条例之后,作为一名教师,我想问一下:罚站五分钟属于惩戒还是体罚,罚站三小时,是惩戒还是体罚?教师罚抄作业3遍是不是变相体罚,罚抄100遍呢?等等这样的问题,从条例中能找到答案吗?完全找不到。大而化之的东西,教师没办法操作,家长也不知道是否违规,没有任何操作性可言!

比如这样一句规定:

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这句话有用吗?一点用处都没有,都是早就说过的话,更是一直都没有任何作用的话。现在需要的,是给惩戒和体罚行为一个明确的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体罚,什么样的是变相体罚,什么样的属于惩戒。让老师知道,学生知道,家长知道。这才是最需要的东西,但是,现在出台的这些,都不是!

教育部早就宣布拟定实施细则,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出台。现在还是政策空白期,教师还是无所适从,还是请教育部的细则早日出台吧,地方上跟着出台实施方案就可以了,现在出台的这些,不能解决多少问题。




这个标题的表述,有点误导读者。各省陆续公布的《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是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基础上拟定的,旨在强化学生校内安全管理,打击校闹,夯实地方政府、部门、学校主体责任。河北省这个征求意见稿,我找来细读了,其中并没有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仅有一条这样的表述: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对违纪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有哪些呢?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21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所以,所谓“必要的惩戒措施”,仅有“批评教育”这唯一合法手段而已,何来“教育惩戒权”之说?

不过,在草案讨论过程中,郭玉红委员提出,“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学生,要求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欺凌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予训诫。”遗憾的是,这条意见并未被写进草案。

对于“教师教育惩戒权”,近两年讨论很多,要求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呼声也很高。令人意外的是,并不是教师群体在“讨要”教育惩戒权,而是一部分有远见的家长看到了当前义务教育的困境,对此深感担忧。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保护过度,以及家长维权过度,学校和教师已经没有手段也没有意愿对违纪学生实施有效管理。

当教师都成了“维持会长”,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以明哲保身为第一要务。学生就会越来越放纵,得不到必要的挫折教育,也对规则失去敬畏。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是敏感、脆弱、自私、自我中心,和毫无心理承压能力的。

但学生不可能在学校和家庭的保险箱里过一生,他们终究要走出校门,接受社会风雨的洗礼。在学校里没机会学到的东西,终究还是要到社会重新学习一遍。不过,那都需要付出代价,有时还会很惨痛。

客观地讲,我也不认为教师需要教育惩戒权。

权利与责任是对等的,如果给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无形中,教师就得担当起学生成长的全部责任。今年开学不久,有个家长找到我说:“老师,我的孩子,小学成绩很好,怎么一进初中就变差了呢?家庭作业都不肯好好做了,每天晚上躲在被窝里玩手机。老师,你可得把他教育好哟,要是他不听话,给我狠狠打,我同意你打!”

看看,家长的意思,他已经授予我教育惩戒权,所以,以后孩子在家不做家庭作业、玩手机,都是我的责任了。

除了可能被加上无限责任,教师也不一定具备惩戒学生的能力。在我二十多年从教经历中,曾多次见到学生围殴老师的事件。初中的学生,有些已经长得非常壮实了。个别学生,在校园内拉帮结派,欺压同学,甚至攻击老师。有时候,老师批评他们重了,便怒目相向、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想要把老师痛打一顿,而且经常付诸实施。这种行为,于他们是一种荣耀,也是在学生中立威的资本。这种学生,是令文弱的教师望而生畏的。而一旦双方冲突起来,老师打了学生,就是大事;学生打了老师,却是老师教育不得法。

从法理角度讲,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也不合理。相当于教师拥有了调查(侦察)、认定(判决)和惩戒(执行)的权力,三权集于一身,没有制约。有时候,还可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怎么保证教师的教育惩戒公平公正?

只有在学校设立专门的惩戒机构(惩戒委员会),教师确认学生违纪后,提交给惩戒委员会。委员会补充调查后,根据相关条款,对违纪学生实施惩戒。这样的惩戒,才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既能保证惩戒有效有度,也能避免教师过度承担职业风险。




《条例》真的明确教师有哪些惩戒权了吗?现在,作为教师,你知道怎么惩戒了吗?

我仔细阅读了河北省2019年9月28日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学校门口摆摊设点、校园欺凌、明厨亮灶的问题。看下图:

而对于教师惩戒权的事情仅仅只是一小段文字,一笔带过而已!请看下图:

大家仔细分析分析看,里面说了一些什么内容。对于学生“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就这几句话,大家看懂了吗?

我从中并没有看出来:

具体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又是怎么规定的?

“必要的惩戒措施”,包括哪些措施?哪些是必要的?哪些不是必要的?

“不遵守校规校纪”,达到什么程度的才能实行惩戒措施?

“等不良行为”,是指哪些不良行为?

什么样的行为是“欺凌,暴力”行为?

以上这些疑问,《条例》中并没有详细清楚地展示出来。如果单丛这个《条例》出发实行惩戒措施的话,很可能让人无从下手。就是说《条例》的可操作性并不是很高。换句话说,就是说《条例》并没有详细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有具体哪些,哪些不良行为可以执行惩戒,哪些不能。

既然是这样的话,作为教师,那是很难把握具体的情况而实行惩戒措施的。

要知道,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视其为掌上明珠的父母与爷爷奶奶的保护,同时也有其自我保护的强烈意识。

前不久,某校学生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活动时,手上蹭破了点皮。家长就来到学校要求教师和校长给一个说法,并且,在另一个学生家长愿意给治疗时,还是不依不饶,得寸进尺地要求学校给予一个说法。

就是破了一点点皮,非得要有说法。看看吧,教师们,咱们谁愿意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那些可有可无的,并不是必要的惩戒措施呢?弄不好的话,是不是像戳了马蜂窝?

我反反复复地看了好几遍,我的心里始终没有底气。还是悠着点吧!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重要条例》明确提到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进步,但是真正要落实教育惩戒权,靠《学校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行的,必须有专门的法规。

就在国庆节前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学校安全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这是一个进步,因为在省级的相关法规中这还是首次提出了学校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是如果对条例中这一规定,抱有太大的希望,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是一个学校安全条例,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学校安全的,其中涉及了对违规学生的惩戒问题,便并没有给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具体内容。实际上,要在一个学校安全条例中明确这些内容也是不可能的。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这一次河北省虽然提出了这一个概念,但是已经不再是新鲜内容了。其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就是说,教师应该享有教育惩戒权,已经是一个不需要再讨论的问题了,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态度。所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对教育惩戒权的提法,实际上是根据这一精神的强调而已。

虽然,国家已经明确了教师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对这个问题原则上也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是有许多的分歧。如何界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如何具体实行,要想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因为有些问题,也确实不好界定,比如教育惩戒权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界限,就很难分得清楚。变相体罚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要给变相体罚一个明确的标准,恐怕还真是说不清楚。所以教育惩戒权的提出并不困难,但真正实行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正因为如此,咂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这就是说,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必须有专门的法规条例,是不能靠一个学校安全条例来解决的。这样一个实施细则的出台,需要符合教育的规律,需要对学生的教育有利,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所以,这样一个细则的出台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时,这样的细则,要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不容随便置疑和取代,否则就等同于虚设。

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教师能够有效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相关细则不但要规定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边界,教师不能越界。同时,也要保证教师依规进行惩戒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是能保证教育惩戒权能够正常实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将戒尺还给教师不是目的,要让教师能够使用好戒尺,不但要有对老师的制约,还要有对老师的保护。相信相关的细则中一定会有对教师行为的许多约束条件,社会上也会用严格检视这些条件。

然而,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保护,就不一定那么受到重视了。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绝不能让教师因为行使教育惩戒权而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受到身心伤害。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前不久发生在铜陵的,周安员老师跳江事件,还历历在目。周老师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当前学校和警方的面,被要求赔付学生的检查费用,这都到了荒诞不经的地步,可是周老师没有得到任何保护,终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由此可见,即便是将戒尺给了老师,不但防止老师滥用是个大问题,老师敢不敢用也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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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我国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中首次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将尽快修改《教师法》,依法明确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的同时,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随后,各地区相继出台学校安全条例,一方面强调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另一方面也明确的老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性。前些日子,广东率先将老师实施惩戒权的内容、范以及程度等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办求让老师依法做到惩戒有度。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河北学校安全法制建设的空白。该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学校安全:

一、对负责学校安全的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系统的防控与处置学校安全风险的责任体系。

这样一来,学校安全责任将得到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学校安全更有保障,也减轻了学校和老师的管控压力。

二、重点防范学校欺凌、暴力行为。

面对校园欺凌、暴力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这生,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心要惩戒措施。

四、整治校内外安全隐患。

五、八种校闹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如下图所示:

作为河北的一名人民教师,看到河北立法允许老师依法惩戒学生的法律条例,心里感慨万千:

一、老师惩戒权的真正回归,应该根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上。

没有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学生和老师一发生矛盾,就处罚老师,以求息事宁人,像“五莲二中”曾经被双重重罚的杨守梅老师,像铜陵不堪受辱,跳江自杀的周安员老师一样,面对学生和家长无理取闹,自己正常管理教育学生的行为,都被当作要挟老师,惩办老师的筹码,那么相信没有一个老师敢要这个惩戒权。

二、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必须建立在制止家长对教师教育权的侵犯上。

老师应该怎样教育学生?学生违反了哪些校规校纪要受怎样的处罚,细节一定要明确到位,让家长没有伸手干涉教学正常秩序的权利,这样老师才不会因管教学生而受到家长的非议,这样的惩戒权老师才敢去实施。

前此日子,一老师将几名长期不完全作业,在教室外罚站的学生拍照发到班级群,经果遭到家长一连3个“为什么要罚站?“还说自己孩子很聪明,不是问题学生,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自己教不好,不要怪学生。而老师面对这种情况,竟然无言以对。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老师可以在学生作业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可以罚站,因此面对家长的质疑,他们只能道歉,所以没有明确惩戒权的实施细则的惩戒权,老师们不敢要?

总之,在学生地位空前高涨、在家长对学校教育可以指手划脚,随意质疑的今天,将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不能只是一句空话,要像广东那样制定出一系列细则来,才有实施依法实施的可能性,不然,老师们还是不敢用这迟来的惩戒权。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对关于教师惩戒权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也让老师能够依法执教,让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理违纪学生时进退两难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也是为老师教育违纪学生撑了腰!《条例》在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明确了教师教育的惩戒权。规定指出学校老师可以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虽然有了权力,但这个权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是难以把控的。我们不否认老师需要这个权利,因为老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也需要树立威信、维护尊严,以期有些方面的教育能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但具体实施起来难上加难。

首先是对于违纪学生都可以采取那些比较具体的惩戒措施,这点是比较模糊的。

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有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草案》中指出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教育惩罚措施,这算是走在教育改革的前列了。但这些对于一些屡教屡犯、屡教不改的学生,那简直是隔靴搔痒,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

其次在行使惩戒权的同时,这个度应该怎么把握?

如果没有规范,教师就没有办法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由于没有规范,有些学校的老师就出现了过度惩戒的问题,而引起了家长和学校老师的比较大的矛盾,甚至有时候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五莲二中的杨守梅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再次是体罚和惩戒界限不明显。

所以有的老师稍不留神就会越界,给自己带来了无尽的麻烦,其结果就是老师不敢管也不愿管,因此老师对顽劣学生的管理常常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反而更麻烦。因为,家长和社会上的人反而认为老师没有责任心,而对老师的意见非常大。所以老师有时候真的是左右为难,管了会落不是,不管吧,也会引来非议。

老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会碰到有些家长的过度参与。

这也是老师放不开手脚去管理学生的原因之一。教育学生过程中,家长如果能很好的配合,那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是非常好的,但如果家长不配合,对老师的教育指手画脚,这些都会影响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效果。

教师的惩戒权必须要有,但一定要明确具体,也应该有对家长的一些要求。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不可能不犯错,而犯错的代价就应该是受到惩戒,应该让他们通过惩戒长记性、长教训,从而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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