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12:57:58 条浏览
【案例】
孙阿姨在上世纪80初年代认识了丈夫李福并喜结连理。俩人育有一女。李叔在九十年代初下海经商,但几年后就赔的血本无归,债台高筑。96年李叔不辞而别,人间蒸发了。后来孙阿姨知道他在出走前把他们的房子抵押给别人,换了3万元。无奈之下,在随后的的十年孙阿姨省吃俭用,抚养孩子的同时,把房子赎了回来,把孙叔的债也还的差不多了,但是孙叔一直没有再出现,音信全无。已经死心的孙阿姨去法院申请离婚,未获支持,无奈之下在2008年申请法院宣告李叔死亡。经过一年的公告期,法院正式宣告李叔死亡。2014年为了为孩子筹备婚礼,孙阿姨将老房卖给别人,在郊区换了一处房子,富裕的钱给女儿当了嫁妆。辛劳大半辈子的孙阿姨在女儿出嫁后,也终于想休息一下了,安享退休后的生活。身边很多人劝她再找了老伴,她觉得自己一个人习惯了,也不想再往前走一步,加之之前这段婚姻给自己带来的不堪回忆也让她心累了。这么多年一刻不敢懈怠,才勉强支撑了这个家庭,尽管如此女儿到了30才结婚,也让做母亲的心疼不已,总管自己没有给女儿创造更好的环境。好在女儿孝顺,工作也不错,一直劝妈妈多出去转转,到国外旅游看看外面的世界。正在母女俩商量去哪里看看的时候,李叔突然回家了。在老邻居的指引下,李叔才找到了孙阿姨新房这里。回来后的李叔说这些年没有攒下什么钱,希望把以前的房子要回来。孙阿姨说已经卖了,也不希望和李叔再一起过,但李叔认为房子是他单位分的,应该是他的,应该还给他,并且他们没有离婚,自己还应该是孙阿姨的丈夫。为此,孙阿姨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这第三种情况的公告期为3个月,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经过公告期后,法院正式宣告该人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时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判决宣告之日就是该人的死亡日期,如果像本案中的情况,李叔回来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此申请无顺序限制。如果配偶尚未再婚,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这意味着刚回到家的李叔和孙阿姨并不是夫妻关系,只有李叔去法院撤销了对自己的死亡宣告后,他们的婚姻关系才自行恢复。但是如果孙阿姨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间另嫁他人,李叔叔和孙阿姨的婚姻关系是不能自动恢复的。如果孙阿姨不想和李叔叔保持婚姻关系,还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至于已被卖出的老房子,由于买房的第三人属于善意,不需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房产的人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本案孙阿姨还是在法院起诉离婚,并在调解下与李叔解除了婚姻关系,他们的女儿帮助母亲给了李叔一定金钱补偿,并许诺以后为李叔养老送终。
首先谢谢您的邀请!看到这个故事,我想到了自己一个表姐,年轻时候方圆几十里数一数二的漂亮姑娘,嫁给一个包工头。三十年前的包工头还是很少的。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包工头拿了三万多元的工程款跑了。那时候的三万多元可是很大一笔钱呐。公安才开始曰夜守候想要抓住他,后来逢年过节来守株待兔。但七八年过去了,此人音信全无,就连他母亲去世都没回耒。无耐的表姐在第十个年头终于失去希望,改嫁人。其实在这之前,他们也没生孩子,男人跑的时间长了,男方的家人怕她得到财产,早就找茬生气,让她回到娘家住了。在表姐又结婚十多年后,包工头终于衣锦还乡,二十多年过去,他的案件也没人过问,就象公家忘了一样。在他离家的许多年里,他用那些钱在新疆干工程包魚塘,发财了!并且早已在外面成家生子。而表姐却白白被他耽误了靑春,如今人老珠黄,嫁的二嫁男人。也没自己的亲生孩子,如今在街上卖凉皮维持生计。而回家后的包工头待她形同陌路,从没问过她……这真应了“男怕趁错行,女怕嫁错郎”那句老话呀。好了,再说说本案。我觉得最后的结局还算好的,象这样自私自利不顾老婆孩子的男人,就应该让她流离失所,老无所依,最好冻饿而死才是他应得的下场。
女儿小学同学的妈妈是个特温婉漂亮的女人,丈夫做工程卷了工程款跑了好多年,她一人面临人家的催债还要抚养女儿,过了八九年丈夫回来了不知怎样的纠葛她跳进了河里自杀了,那样美丽的容颜被水泡的惨不忍睹。真是太傻了,太爱那个男人而毁了自己
《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我老家有一个男的,他做生意欠了很多钱,然后逃跑了,他老婆放出声去说她老公病死了。。然后家里剩下女人和一双儿女在家。女儿十三岁了。然后这个女的寂寞,搭上了一个男人,一个装修工,两个人经常厮守在一起,同吃同住。那个男的帮她盖房子,装修,买家具,各种花费。把她们一家人照顾的很好。后来,欠债风声消停了,她老公想回来了,然后她就把她的情夫推到她女儿房间里去。十三岁同居,十四岁怀孕,十五岁生娃。村里的人都知道,人尽皆知,人们还经常笑话孩子,你是管你爸爸叫爸爸呢?还是叫外公啊?羞的孩子说不出话来。如今女的四十多岁,儿子都三十多岁了。
看到这个,我先是一惊,这个问题好难
不过,其实就两种情况。1.还爱着。那么就是苦情剧的美好结局。2.不爱了。那就麻烦了,要是已经重新组建家庭,那就给前任一笔钱,也可以相安无事啊
想法单纯,不喜勿喷
谢邀请,这事情多数因犯案或逃债不辞而别的,在外流浪多年或在几他省结婚生子,最对不起的就是结发妻子,你倒好,一跑了之,把家庭责任和孩子抚养都丢给妻子,什么不管不问,在外多年,也不来一封信或电话,到了晚年老了才回来,你是人吗?早干么去了,而结发妻子因您多年未有消息,早认为你死亡了,而改嫁了,把您户籍消掉了,而您现在回来有什么用呢。要房或要钱呢?,你负过责任吗,负过男人应当责任吗?没有吧,还好意义要钱,要房的,想都不要想。你外多年,消遥快活多好,好了,到老年不中用了,回来了,回来也不会有人照顾您的。因为您不配做男人,不配做丈夫,不配做孩子父亲,走吧,这里没您份了,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到您消谣地方去养老吧,再不要回来了。
这种没有责任心的丈夫“活了”也不会有人愿意跟他。法院宣布死亡20年来都一直装聋作哑,藐视法律、抛妻弃子心肠狠毒!在年老色衰没有行动能力后又不要脸的神奇复活,置男人之尊严于不顾、厚颜无耻,笑死鬼神,将其剁来喂狗也不为过!谢谢邀请回答!
按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丈夫,二十年后又回来了,你们夫妻关系也不存在了。你如果和别的男人成家,他无权干涉你的生活。
那肯定不睬呀!20年后又回来了,多半是他自己躲起来的无疑,这个男的得有多大的狠心才能抛弃自己的老婆,躲起来了,而且这二十年一点消息都没有
反正我本人肯定不会理睬的,既然当初你无情,就没有资格再回来,你回来的立场是什么呢,反正我觉得此人跟我已于陌生人无异,再次从我的世界消失吧